截至2026年10月检索,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仍然把伪造文献、注释明确列为学术不端行为。近期河北大学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因被指由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并出现伪造参考文献而进入公众视野,相关讨论再次指向一个规则判断:AI介入不改变伪造文献的行为定性,高校仍应依据既有条款启动预防与处理程序。
办法条款:伪造文献、注释属于学术不端
从公开可查的文本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在列举学术不端行为时,明确包括“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该表述没有限定伪造行为必须由人工完成,也没有把“使用AI”作为免责条件。办法所规制的是伪造结果和学术失范行为,而不是产出工具。只要论文中出现了不存在的文献、错误的注释或者虚构的数据,该行为便落入禁止范围。
同时,办法要求高等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或撤销已获学位等后果。对使用者而言,工具是否先进,并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判断。
个案映射:AI只改变手段,不改变定性
河北大学博士论文事件中,公众质疑集中在AI辅助生成与伪造参考文献两个层面。从规则角度看,AI生成内容如果混入虚构文献,其对外表现仍然是“论文中出现了无法查证的参考文献”。这与人工编造文献在结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即使调查确认AI参与,也不能把“AI生成”当作新的行为类型,而应回到办法现有条款,对是否存在伪造事实作出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该事件的调查结论应以学校或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为准。对类似个案,外部讨论可以关注规则适用,但不应用个别事件替代正式认定。
对本科生和青年研究者的提示
对处在论文写作阶段的本科生和青年研究者,这一规则框架给出了明确的操作边界。
第一,参考文献必须逐条可核验。生成式AI可能输出看似规范、实际不存在的文献。无论AI提供多少条目,都应在数据库、期刊官网或原始出版物中验证题名、作者、年份、卷期和页码后再列入参考文献。
第二,AI辅助不等于AI代写。若仅使用AI进行检索、翻译、语法润色或思路整理,应保留提示记录和来源清单,并按学校要求披露。若直接采用AI生成的大段正文或文献条目而不核查,一旦出现虚构内容,责任仍由署名者承担。
第三,关注所在高校的人工智能使用规范。越来越多高校已出台或试行AI使用规则,其中通常包括禁止直接生成论文、要求披露AI使用情况和教师审核义务。规则细节可能变化,应以学校现行文件为准。
教育部办法不是针对某一技术手段的临时回应,而是对学术行为底线的一般性规定。AI改变的是生成效率和隐蔽程度,没有改变“伪造文献属于学术不端”这一基本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