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用性声明(Data Availability Statement,DAS)在投稿环节中常被当作“最后补一段话”的附属材料,但期刊编辑部和审稿人在初审阶段对它的核查往往比作者预期的更具体。被退回的理由通常集中在三类:声明缺失或与期刊政策不符、仓储链接或访问方式无效、声明内容与正文描述的数据不一致。这些问题都不涉及研究结论本身,却会直接延误送审。与其笼统承诺“数据可应要求提供”,不如在投稿前按期刊政策、仓储可访问性、正文一致性三个维度逐项核对。以下清单按核对顺序展开,适用于多数采用数据可用性声明制度的期刊;具体表述、豁免条件和数据政策,均应以目标期刊官网最新作者指南为准,并在使用时标注检索日期。
从期刊政策中提取可执行条款
第一步不是写声明,而是把目标期刊对数据可用性声明的要求提取成一份“必须满足”的清单。不同期刊对声明位置、允许的数据类型、仓储推荐范围和豁免情形规定并不相同,不能直接沿用上一家期刊的写法。
核对时建议逐项确认以下内容:
- 是否强制要求数据可用性声明:部分期刊对所有研究论文强制要求,部分仅在涉及原始数据的研究中要求,还有的期刊对综述、评论或理论文章有例外。
- 声明应出现的位置:通常在标题页、正文末尾“数据可用性”小节,或投稿系统中有独立字段。若期刊要求在投稿系统中填写,需确认系统内文本与稿件正文中的声明一致。
- 期刊推荐或指定的数据仓储类型:区分通用仓储(如机构库、领域通用仓储)与学科专用仓储。期刊若明确推荐某一类仓储,优先按推荐执行;若没有明确推荐,则需判断所用仓储是否满足可发现、可访问、可引用的基本要求。
- 允许的数据访问模式:确认期刊是否接受“开放获取”“受限访问”“数据可应合理请求向通讯作者获取”等不同模式,以及每种模式对应的表述要求。
- 豁免情形与补充材料要求:若涉及商业敏感、患者隐私、受第三方协议限制或法律禁止共享的数据,期刊政策是否允许豁免声明,以及是否要求说明豁免理由或提供替代访问途径。
将上述内容按期刊条款逐项列出后,再开始准备自己的数据和声明文本,可以避免后期因政策理解偏差而整段返工。检索期刊政策时,应记录检索日期,因为期刊可能在审稿周期内更新作者指南。
确认数据能否共享及共享范围
核对期刊政策后,第二步是判断自己手里究竟有哪些数据需要声明,以及哪些可以在不违反伦理、法律和合同约束的前提下共享。这一步不涉及任何代写声明的内容,而是让作者自己在投稿前完成数据资产的清点。
建议按数据产生环节进行区分:
- 原始数据:实验记录、问卷结果、访谈录音或转录稿、观测记录、影像资料等。原始数据是否可共享,取决于知情同意范围、伦理批准条件、机构数据管理政策和合作方协议。
- 处理后的数据:清洗、脱敏、标准化后的数据集,可能更适合共享,但仍需确认是否包含可识别个人信息或商业敏感信息。
- 分析代码或统计脚本:部分期刊将分析代码视为数据可用性的一部分,尤其是计算密集型或统计方法类研究。可共享的代码应放在可公开访问且带版本记录的仓储中。
- 补充材料:正文因篇幅限制未能呈现的表格、图形或推导过程,若与数据声明相关,也应一并确认其存放位置。
在确认共享范围时,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同意文件”和“第三方数据”。如果研究使用了来自商业数据库、政府受限数据或他人未公开数据,作者可能并不拥有再分发权限。此时声明中需要说明数据来源和可访问条件,而不是简单写“可应要求提供”。同样,如果数据来自人类受试者,应回到伦理批准文件和知情同意书,确认其中是否包含数据共享的授权,以及允许的共享形式和范围。
核对仓储名称与永久标识
数据实际能共享之后,第三步是检查仓储信息是否准确、可解析、可长期访问。这是初审退回的高发点之一:链接写错、仓储名称与数据不匹配、只有主页链接而没有具体数据的永久标识、DOI或登录号缺失等,都会让编辑无法验证数据可用性。
投稿前建议按以下条目逐一核对:
- 仓储链接是否指向具体数据集而非仓储首页:应使用数据集的独立页面链接或解析服务链接,避免只给出数据库通用网址。
- 永久标识是否完整且格式正确:如 DOI、Handle、Accession Number 等。检查是否能通过标识直接定位到数据集,而非跳转到检索界面。
- 仓储名称与引用格式是否一致:如果正文或参考文献中引用了数据集,声明中的仓储名称和标识应与引用信息完全一致。
- 数据集版本与提交版本是否对应:若数据集在上传后有更新,确认声明中引用的版本号与分析所用版本一致。
- 访问状态是否与声明口径一致:开放数据集应能在不登录或仅需基础信息的情况下访问;受限数据集应能明确看到申请入口或访问条件。避免将需要复杂申请流程的数据集描述为“开放获取”。
一个实用的方法是:在投稿前用“无痕浏览模式”或退出机构账号后访问每个链接,模拟期刊编辑的外部访问体验。如果编辑在机构网络之外无法打开链接或看到“无权限”提示,而声明中又未说明访问限制,就可能被标记为“数据不可用”。
写明访问限制或豁免理由
并非所有数据都能开放共享,期刊通常也允许作者声明受限访问。问题不在于“不能共享”本身,而在于是否把限制条件和理由写清楚。模糊的“数据可应要求提供”若没有说明向谁提出、按什么程序、基于什么理由,会被部分期刊视为不充分声明。
核对访问限制时,应确认声明中是否包含以下要素:
- 限制对象:明确是全部数据受限,还是仅原始数据或部分变量受限。
- 限制原因:属于隐私保护、商业机密、法律禁止、第三方协议,还是伦理批准条件。原因应与伦理声明或基金要求保持一致。
- 可访问方式:说明数据是否可通过受控访问、数据使用协议、伦理委员会批准后的申请流程等方式获取,以及联系人或申请系统的指向。
- 期限与范围:如果限制有时间性(如数据解禁期),是否需要注明;如果部分数据可开放而部分受限,是否分别说明。
在基于隐私或伦理理由限制访问时,特别要避免在正文或附件中无意泄露聚合程度足够高仍可能重新识别的信息。对于完全无法提供任何数据访问途径的情况,应核对期刊是否接受纯豁免式声明;若期刊不设豁免机制,则可能需要重新考虑目标期刊是否适合该稿件,而不是在声明中含糊带过。
与基金资助和伦理声明交叉比对
数据可用性声明不是孤立文本。期刊编辑常会将数据声明与基金资助声明、利益冲突声明和伦理批准声明放在一起审查。它们之间如果出现相互矛盾,会引发对研究规范性的整体疑虑。
建议在完成前几步后,进行一次交叉比对:
- 基金要求是否满足:确认资助机构的数据共享政策是否比期刊更严格。例如某些基金要求论文发表后一定期限内将数据存入指定仓储,或要求数据带特定开放许可。期刊政策与基金政策冲突时,通常按更严格要求执行,并在声明中体现。
- 伦理声明与数据声明是否一致:如果伦理声明中写明“数据将被匿名化并仅用于本研究”,而数据声明承诺开放共享,两者就存在张力。应回到伦理批准文件确认实际授权范围,再决定数据声明的访问模式表述。
- 知情同意与共享方式对应:知情同意书中若未授权将数据存入公共仓储,数据声明不宜承诺开放共享,只能说明受限访问或应请求提供,并注明限制来源。
- 作者贡献与数据管理责任对应:若声明中列出数据可向某位作者获取,应确认该作者身份、联系方式和贡献描述在作者信息中一致。
- 参考文献中的数据集引用一致:正文、参考文献、数据可用性声明三处若都涉及同一数据集,其名称、版本和标识应完全一致。
投稿前最终勾选单
全部核对完成后,可以在提交前用以下列表做最终检查。每一项只需回答“是”或“否”,出现“否”即应返回对应步骤处理。
- 数据可用性声明是否已按期刊要求放置在正确位置。
- 声明的访问模式是否与期刊允许的类型一致。
- 仓储链接是否为具体数据集链接,而非仓储首页。
- 永久标识是否完整、可解析、与数据集版本对应。
- 访问限制是否写明原因、可访问方式和申请入口。
- 数据描述是否与正文方法部分和研究结果中的数据口径一致。
- 基金资助机构的数据共享要求是否已满足或已说明。
- 伦理声明与数据共享授权范围是否不冲突。
- 若数据来自第三方或受协议限制,是否已说明来源及限制依据。
- 是否记录了期刊政策检索日期,以便后续版本变化时复核。
数据可用性声明被初审退回,很少是因为作者“不会写”,更多是因为信息不完整、链接不可用或不同声明之间不一致。把声明当作一项需要核对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一句格式化的承诺,是降低退回风险最直接的方式。最终是否满足期刊要求,仍以投稿时目标期刊官网最新作者指南为准;如果期刊政策在审稿期间更新,应以编辑部或系统通知为准,并在修改稿中同步调整声明和正文对应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