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科学家 Guillaume Cabanac 收到 Google Scholar 的引用提醒,说他一篇论文被《International Dental Journal》上的一篇文章引用了。这让他很意外:他研究的是识别造假论文,和牙科几乎没有交集。更意外的是,他认不出那条被归到自己名下的参考文献。Nature 在关于“幻觉引文”污染的报道中记录了这个细节,它说明的问题比“AI 会写错字”严重得多——一条看起来格式规范、作者齐全、期刊合理的引文,可能整体都不存在。科学计量机构 Digital Science 的 Kathryn Weber-Boer 在报道中描述,有些情况下引文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是编造的。
对研究生和青年科研人员来说,真正需要回答的已经不是“AI 会不会编文献”,而是两个更具体的问题:这种编造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科研不端?在投稿之前,我应当用什么流程把风险降到可控?
一、“幻觉引文”与“故意伪造”不是同一件事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主观状态与核查义务
生成式模型的工作原理是预测下一个最可能出现的词,而不是检索数据库。当它被要求“给出一段关于某主题的文献支持”时,它可能生成一条在语法、格式、作者组合上都极其可信、但实际并不存在的条目。这类输出通常被称为“幻觉引文”(hallucinated citations)。
故意伪造文献则是另一回事:作者明知某文献不存在,仍然把它写进参考文献表,或者把真实文献的作者、期刊、年份、结论篡改成符合自己需要的版本。
二者在客观结果上可能一致——读者都被误导了;但在责任判断上差别很大:
| 维度 | AI 幻觉引文(未尽核查) | 故意伪造文献 |
|---|---|---|
| 主观状态 | 通常为疏忽、过度信任工具 | 明知虚假仍使用 |
| 行为特征 | 未逐条核验,直接采纳生成结果 | 主动编造、篡改或拼凑 |
| 是否可纠正 | 核验即可发现并删除 | 往往伴随掩盖行为 |
| 常见认定方向 | 写作规范与注意义务问题,视情节与后果 | 属于典型的科研不端情形 |
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故意”并不等于“没有责任”。区分这两类情形,是为了让处理方式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而不是为疏忽提供免责理由。
为什么这个区分对作者本人重要
一方面,如果把所有 AI 引文错误一律按最严厉的定性处理,会掩盖真正需要严惩的故意造假;另一方面,如果把它当成“技术小毛病”轻轻放过,被污染的文献记录会持续误导后续研究者。已有审计显示问题并非个案:一项由哥伦比亚大学主导的审计指出,AI 系统编造了数千条引文;一项国际 AI 辅助审计则在近 3000 篇同行评审医学论文中发现伪造参考文献,其中一篇被抽查的文章里,30 条引文中有 18 条是假的。对临床指南制定者和读者而言,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判断所依赖的证据是否真实存在。
二、责任落在谁身上:署名作者对最终文本负责
无论段落是手写的、翻译软件转的,还是大模型生成的,投稿系统里点击“提交”的那个人、以及列在作者列表上的所有人,对文稿的准确性负责。这是当前期刊出版界的基本共识,也是各类科研诚信规范的共同前提。
由此可以推出三条实操结论:
第一,AI 工具不能署名。它无法承担作者责任,也无法对内容真实性作出担保,因此不被列为作者。
第二,责任不因“工具生成”而转移。审稿人和读者不会区分哪一段是模型写的,他们只会核对结论与引文是否成立。
第三,通讯作者负有把关义务。在多作者论文中,通讯作者通常是最后一道核查关口,引文层面的系统性错误往往被视为把关不足。
三、投稿前的三步引文核验
下面这套流程,针对的是“AI 参与过写作或文献整理”这一常见场景,也适用于完全人工写作的稿件——人工整理同样会出错。
第一步:确认文献是否真实存在
不要通过搜索引擎的摘要片段判断,也不要相信模型给出的任何标识符。逐条打开权威书目数据库或期刊官网,核对以下要素是否全部吻合:
- 期刊或会议名称、卷期、页码
- 全部作者的姓名与顺序
- 出版年份
- DOI 是否能解析到同一篇文章
只要有一项对不上,就应当把这条引文视为“待证伪”,而不是“大概没问题”。实践中,编造引文最常见的破绽是:作者组合真实、期刊真实,但标题与页码拼凑而成,或者 DOI 指向一篇完全无关的文章。
第二步:确认文献是否支持你的论断
文献真实存在,不等于它支撑了你写的这句话。这一步核查的是“引用适当性”:
- 原文的研究对象、样本、方法是否与你的表述一致?
- 你引用的是原文的结论,还是二手综述对它的转述?
- 是否存在把相关性表述为因果性、把动物实验结论表述为人群结论的偏移?
AI 生成内容在这一步的风险常被低估:模型可能把真实文献与看似合理的结论拼接在一起,形成“真文献、假归属”的组合。
第三步:留下可追溯的核验记录
对学位论文、长篇幅综述或多作者合著,建议建立一张核验表,最少包含:引文编号、核验日期、核验人、核验渠道、核验结论。这份记录在两种情况下价值极高:一是合作者之间分工核对时避免遗漏,二是日后被质疑时能够说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核验记录本身也是过程管理的一部分,与实验原始数据记录的逻辑一致——它证明的不是结果一定正确,而是过程可追溯。
四、对照规范:什么情形下构成科研不端
国内科研诚信制度对“伪造、篡改、抄袭”有明确界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构成了调查处理的基本框架;《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规范性要求则强调作者对署名论文的真实性负责。近年来,针对生成式 AI 的使用,相关机构也陆续发布诚信提醒,要求科研人员在利用此类工具时对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相关文件以官方最新发布版本为准,本文撰写时检索)。
把前述区分落到判断上,大致可以形成如下思路:
- 若作者建立了核验流程、发现错误后主动更正,通常属于写作规范与注意义务层面的问题,处理方式以更正、勘误为主。
- 若作者未做任何核验,导致大量不存在或错配的引文进入正式发表记录,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视情节与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更正、撤稿。
- 若查明作者明知文献不存在仍然使用,或为迎合结论而篡改文献信息,则更接近故意伪造,属于科研不端调查的范畴。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案件的定性由所在机构依据现行文件和调查程序作出,任何外部的类型化分析都不能替代正式认定。作者能做的,是把“是否存在故意”和“是否尽到核查义务”这两个事实,用过程记录说清楚。
五、披露义务:把 AI 的使用写清楚
多数国际期刊和出版机构已要求在投稿时说明生成式 AI 的使用情况,通常包括:使用了哪类工具、用于哪些环节(语言润色、文献初筛、提纲生成、代码辅助等)、以及作者如何对输出进行复核。具体要求差异较大,须以目标期刊最新作者须知为准。
披露时有两个常见误区值得避免:
一是“用了但不写”。有的作者认为只用于语言润色,不必披露。但若期刊明确要求披露所有 AI 辅助,隐瞒本身即构成对投稿要求的不遵守。
二是“写了就没事”。披露不等于免责。声明“本文使用某模型辅助整理文献”之后,引文准确性仍由作者承担。
较为稳妥的做法是保留提示记录与输出记录,并在方法或致谢部分用一两句话说明使用范围与复核方式。这样既满足透明度要求,也便于合作者与审稿人判断风险点。
六、一份可执行的自查清单
在点击提交之前,可以按以下顺序过一遍:
- 参考文献表中的每一条,是否都能在权威数据库中定位到同一篇文献?
- 每条 DOI 是否解析到对应文章,而非相邻文章或错误页面?
- 每条引文所支撑的正文表述,是否与原文结论一致?
- 是否存在“只有综述、没有原始研究”的关键论断?
- 是否已建立核验记录,并注明核验人与日期?
- AI 使用情况是否按目标期刊要求如实披露?
- 所有署名作者是否已确认对文稿内容负责?
AI 编造参考文献是否构成科研不端,无法用一个“是”或“否”回答。可以确定的是:工具不会替你承担责任,署名意味着担保。把核验做成习惯、把使用写进披露、把过程留下记录,是把这类风险控制在可管理水平的最直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