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学术不端调查通知后,学生面对的首要问题往往不是“事情有多严重”,而是如何在已启动的程序中把事实说清楚、把材料交完整。高校学术不端调查的现行规则框架,主要由《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下称“40号令”)、《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下称“3号文”)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构成。40号令确立了高校为调查处理主体、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的基本格局,3号文进一步细化程序并明确:被调查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在这一框架下,合规应对的核心不是防御性对抗,而是把通知核对、证据组织与陈述内容做成可核验、可回溯的材料链条,让学术委员会能够在完整信息基础上作出认定。本文按通知核对、证据归档、陈述准备、程序权利四个环节展开。检索日期为2026年9月18日,具体规则以学校和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一、通知核对:先确认程序是否已经正式启动
收到通知后,不应直接进入答辩状态,而应先核对几项程序性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决定后续准备的方向,也是后续提出程序性意见的基础。
1. 核对待查事项与依据
通知中应当能够看出学校启动调查的具体事项与规范依据。需要重点核对三点:
- 被质疑的成果或行为具体指向什么,是学位论文、期刊论文、项目申报材料,还是实验数据或投稿行为;
- 通知援引的规则依据涉及哪些条文,是40号令第二十七条界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还是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
- 通知是否说明了当前所处的阶段,是初步核查、正式调查,还是学术委员会认定前的意见听取环节。
3号文第二条规定,细则适用于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以及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如果被通知的事项不在这一范围,或通知对行为指向写得过于笼统,学生可以要求学校进一步说明调查内容,但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拒绝配合。
2. 核对调查处理的程序主体
40号令第五条明确,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术委员会承担调查、认定职能。通知中应能识别出组织调查的机构。如果通知仅有个人署名或并非来自学校正式机构,需要向学院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文件真实性,避免误把非正式沟通当作正式调查程序。
3. 确认权利告知是否完整
正式调查通常伴随权利告知。学生应查看通知是否说明了自己可以陈述、申辩、提交证据以及了解调查进展的途径。若通知从未提及任何权利,而学校校内制度中又规定应当告知,学生可以在首次沟通时以书面方式温和提出,要求明确调查流程和时间安排。这不是对抗,而是为了把后续准备建立在可预期的程序时间线上。
二、证据归档:提交完整版本链,而非孤立结论
在学术不端调查中,证据的价值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能否还原研究的真实过程。3号文第四条禁止被调查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这意味着证据工作必须在合规边界内进行:可以整理、固定、说明,但不得修饰、替换或选择性销毁。
1. 必须优先提交的原始材料类型
不同学科的证据形态差异较大,但以下几类原始记录通常具有基础性价值:
- 实验与观测类记录:原始实验记录本、仪器原始输出文件、电子数据文件、样本或试剂的保存记录、实验室出入或仪器使用记录;
- 数据采集与处理类记录:原始问卷、访谈录音及转写文件、统计脚本、数据集版本、数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文件;
- 写作与投稿类记录:文稿的修订版本历史、文献笔记、与导师或合作者的沟通记录、投稿系统状态截图、审稿意见及各轮修改稿;
- 项目与过程类记录:项目申请书、伦理审查材料、经费记录以及与研究进度相关的过程文件。
提交时应当优先选择在研究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带有时间信息的材料,而不是事后出具的说明或证明。事后说明可以作为辅助材料,但不能替代原始记录。
2. 版本管理:提交完整版本链
学术不端调查特别容易聚焦于“数据是否真实”“文字是否抄袭”“结论是否被改过”,因此原始材料的版本连续性至关重要。应当尽量提交包含关键节点变化的完整版本链,而不是只提交最终版本。
例如,如果被质疑数据处理过程,提交文件时应当保留文件生成时间、修改时间与版本序列;如果被质疑论文写作,应当包含从初稿到投稿稿的若干关键版本,并能够说明每次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若使用带有版本历史功能的写作或统计软件,可导出或说明版本记录;若使用纸质实验记录本,则应保持页码连续、日期清晰,不撕页、不涂改。对于已经存在的缺失,应当如实说明缺失原因,而不是重新补做后冒充原始材料。补做材料一旦被认定为伪造,其后果通常比原始记录缺失更为严重。
3. 提交时的固定与说明
证据材料应当形成清单,逐项标注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来源、证明目的。例如,一份材料对应的是“论文初稿与投稿稿的差异说明”,另一份对应的是“实验数据采集的时间记录”。清单的作用在于把材料连成一个可被阅读的逻辑链条,而不是让调查人员自行拼凑。同时应当保留一份与提交版本完全一致的复本,记录提交日期、接收人员或系统回执,避免后续因材料流转产生争议。
三、陈述准备:事实说明与责任申辩分开处理
陈述材料中最常见的误区,是把“事实描述”写成“自我辩护”,或者反过来,只讲事实、不回应规范问题,导致调查人员无法判断行为性质。两者应当分开准备,再统一组织。
1. 事实说明:回答“做了什么”
事实说明的基调是客观、完整、按时间线展开。它回答的是行为过程本身,不回答“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内容包括:研究从何时开始、采用什么方法、数据如何采集与处理、文稿如何写作与修改、是否经过导师或合作者审阅、成果何时提交或发表。
事实说明应当覆盖对被质疑事项有关键意义的全部过程,包括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因为3号文第四条的规定使如实说明成为一项义务,瞒报关键事实本身就可能被单独评价为不配合调查。同时,完整陈述事实也是后续申辩的前提:如果事实版本与调查人员掌握的证据不一致,申辩就很难成立。
2. 责任申辩:回答“是否构成及如何归责”
责任申辩是在确认事实的前提下,就行为的规范性质发表意见。它回答的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情节轻重如何判断。申辩应当引用规则依据,而不是仅表达委屈或强调后果严重。
例如,如果被质疑部分数据处理不规范,申辩可以从“该处理是否改变了研究结论”“是否在文中或方法部分作出说明”“属于技术性瑕疵还是故意歪曲”等角度展开;如果被质疑文字重复,可以说明重复部分的性质、来源以及是否已作标注。申辩的说服力来自对规则条文的正确理解和事实的逐点对应,而不是笼统的“我不是故意的”或“大家都这么操作”。
3. 区分两者的表达边界
事实说明部分应避免使用评价性语言,如“显然”“众所周知”“根本不存在问题”;责任申辩部分则应避免虚构新事实。如果一份陈述材料在事实尚未核清时就反复强调“本人不存在任何学术不端”,容易被理解为缺少事实基础的结论先行。相反,如果在申辩阶段又加入大量未经说明的新事实,则可能引发对陈述真实性的追问。一个可操作的写法是:先写事实说明,再以“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就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过渡到责任申辩,使两个层次清晰可见。
四、认定前可行使的程序权利
40号令确立的程序框架和学校实施细则通常为被调查人留出陈述与申辩空间。在学术委员会作出认定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和行使程序权利,但具体名称和行使方式必须以学校现行制度为准。
1. 知悉调查事项与进展的权利
被调查人应当知道自己被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所处的阶段以及后续流程。如果通知信息不完整,可以书面请求学校明确调查范围、时间安排和对接机构。知悉的目的在于保证准备有针对性,而不是要求学校披露全部调查细节。
2. 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可以就事实和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并就行为性质提出申辩。陈述可以书面提交,也可以在谈话或会议中进行。书面陈述更有利于完整表达和留档。如果学校安排了调查谈话,学生应当提前准备事实说明和申辩要点,并在谈话后核对记录,确保记录与自己表达的内容一致。
3. 提交证据与申请核实材料的权利
被调查人可以主动提交对澄清事实有意义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就调查中涉及的关键材料提出核实请求。例如,如果调查围绕某份数据展开,可以请求对数据来源、形成时间进行核实。这类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请求核实的事项和理由,避免在非正式沟通中提出后无法追溯。
4. 申请回避与利害关系说明
若学校制度规定有回避制度,且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织人员与本事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利害关系,可以按学校规定的渠道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回避应当有具体事由,而不是对调查人员身份的一般性质疑。是否启动回避,由学校依据制度判断。
5. 区分认定前申辩与认定后申诉
程序权利还应注意时间边界。认定前的陈述、申辩针对的是“能否查明事实、如何认定性质”;认定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依据部分高校制度,通常需要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仅对原处理结果不服未必构成受理理由。因此,学生不应把最有价值的材料留到处理决定之后才提出,而应尽可能在认定前完整提交。
五、可操作的准备清单
最后,将上述内容压缩为一份可在收到通知后逐项核对的清单:
- 核对通知的发出机构、调查事项、规则依据和当前阶段;
- 确认本校适用的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制度并通读与调查、陈述相关的条款;
- 按时间线索收集原始记录,优先保留带时间信息的自然生成材料;
- 将关键文件按版本链排列,标注形成时间和内容变化;
- 对已缺失的原始记录如实作出说明,不补做充数;
- 分别起草事实说明和申辩意见,事实在前、申辩在后;
- 准备证据清单,逐项注明材料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
- 保存提交记录,保留与提交版本一致的复本;
- 如制度允许,书面确认陈述、申辩、回避、补充证据等权利;
- 所有步骤以本校和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为最终依据。
调查程序启动并不意味着结论已经作出。把收到通知后的时间用于可核验的事实整理和规则对照,而不是情绪化自证或私下补救,才能在学术委员会作出认定前留下清晰、完整的程序记录。这一点既是维护自身程序权利的有效方式,也符合40号令所确立的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原则对科研诚信建设的整体要求。


